
许可对象:拟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单位、个人
许可依据: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(国发[2004]16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04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167号)
许可费用:不收费
许可数量:无数量限制
许可期限:14个工作日
许可条件:
1.科研活动范围、方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;
2.愿意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;
3.同意提交科研成果的副本给自然保护区。
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:
1.申请报告(包括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姓名、单位、身份证号,以及进出的时间、目的、活动方式等内容);
2.科研活动方案(一式三份);
3.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的批准文函(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科学研究活动)。
许可程序:
一、受理
1.岗位责任人: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受理人员(受理电话:0731-85550700)
2.时限:即时
二、审查
1.岗位责任人: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审查人员(电话:0731-85550700)
2.时限:6个工作日
三、决定
1.岗位责任人: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负责人(电话:0731-85550993、85550638)
2.时限:4个工作日
四、送达与公告
1.岗位责任人: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工作人员
2.时限:4个工作日